浙江星源厨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星源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星源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4-09-17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余良商初字第382号
原告:浙江星源厨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唐磊。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源厨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星源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星源厨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星源厨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浙江星源厨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