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和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民洲港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2721号 原告:上海和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民洲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团农场新民洲五四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和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民洲港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和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和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3702元,由原告上海和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