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心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5829号之一
原告:上海中心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园,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69号。
法定代表人:吕文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有召,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中心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
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出具案号(2022)沪0110民初5829民事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现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应当恢复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袁甄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佳佳
书记员  周靖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