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心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5829号
原告:上海中心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园,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69号。
法定代表人:吕文辉。
原告上海中心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针对新冠疫情启动相关政策,双方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属不可抗拒的事由,故本案依法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袁甄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佳佳
书记员  周靖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