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388号之一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楼**1310。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吕文辉。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22年2月18日,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用免予收取。
审判员  居义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亚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