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20756号
原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69号。
法定代表人:吕文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有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原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芩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丝丹
书 记 员 李 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