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6222号
原告:上海中心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6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新江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浩路70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中心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新江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心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27元,按撤诉减半收取计14,863.5元,由原告上海中心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