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心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3260号 原告:上海中心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中心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中心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1-5层、8-13层房屋自用部分(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物业费2,819,77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接受开发商委托,对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湾谷科技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根据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办公楼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费。被告为系争房屋业主。2019年11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湾谷科技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物业费为20元/平方米/月;如被告将房屋转租,原告可与次承租人签订相应物业服务合同;被告逾期支付物业费的,每逾期一天,按所欠费用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对于被告对外出租的69号房屋中的相关户室,原告通过与次承租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由次承租人支付物业费,被告自用部分的物业费则由被告自行支付。自2021年1月起,被告出现迟延支付自用部分物业费的情形。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仍未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自用部分物业费共计2,819,776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湾谷科技园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包括被告在内的业主和房屋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前述合同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费。但被告一直拖欠物业费至今,已经严重违反前述合同相关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湾谷科技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住所地及经营地均不在杨浦区,均在浦东,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经查明,原告提供的《湾谷科技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称目前仍按照上述物业合同继续为被告提供服务,且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原告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原、被告均确认甲方即原告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本案系协议管辖,亦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该约定管辖有效。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