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君安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河源市君安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1451号
原告:河源市君安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临江东江金珠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83893262L。
法定代表人: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佩,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器产业基地北区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72322D。
法定代表人:彭学义。
原告河源市君安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河源市君安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源市君安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程秋燕
书 记 员  古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