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君安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紫金县金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21民初1872号
原告:河源市君安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临江东江金珠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83893262L。
法定代表人: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是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县金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城西开发区(县消防大队下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093050284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江北人防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富民路键熙大厦6楼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5989485405。
负责人:***。
原告河源市君安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紫金县金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江北人防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河源市君安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君安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源市君安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9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348元,由原告河源市君安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