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0105行初360号
原告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1号楼16层1601号。
法定代表人崔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晓波,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欣,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连书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庆展,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新矿,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程志明,市长。
委托代理人樊晓茜、王华杰,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郑州市人民政府不服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7年11月30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孟 璐
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
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