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3577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鸿雁,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莹洁,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1号楼16层1601号。
法定代表人:崔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飞,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