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

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与额敏县德祥电力器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2001号
原告: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庄排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付勇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交,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额敏县德祥电力器材店,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额敏镇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印凤兰。
原告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额敏县德祥电力器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钟诗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