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5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勇强,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民
审判员***
审判员*熠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莫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