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5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勇强,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民
审判员***
审判员*熠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莫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