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9960号
原告: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5360676M,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庄排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付勇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开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0645216140,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安桥路18号。
原告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南京海兴远维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