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豫0105执恢1527号
河南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你们与河南郡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4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郡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内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