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北名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恢209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北名实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6号院4号楼8层0821号。
法人代表,李应林。
被执行人: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72423-5,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21号科苑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马力。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郑州市消防支队,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
本院在执行河南北名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郑州市消防支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5)年金民四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北名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279327.97元;二、若被告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郑州市消防支队在502927.97元范围对原告河南北名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1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河南北名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李应林提交书面申请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05执恢20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宇飞
审判员  关 磨
审判员  董 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