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5执恢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1号楼4层409、4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力,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21号科苑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马力。
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马力、***、***、***、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4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力、***、***、***、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马力、***、***、***、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向本院递交书面终结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105执恢4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