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恢199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邦成聚恒实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1号楼4层409、410号。
被执行人马力,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21号科苑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马力。
河南邦成聚恒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力、***、***、***、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4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力、***、***、***、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邦成聚恒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豫0105执1029号,后该案于2016年12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9月19日,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豫0105执恢1992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京东大数据评估系统对被执行人马力名下位于金水区南阳路307号院25B号楼东2单元4层东户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人民币2417400元。后我院将上述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二次挂拍,2019年4月1日,竞买人***以1703744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力名下位于金水区南阳路307号院25B号楼东2单元4层东户(产权证号:04××80)房产的查封;
二、上述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身份证号:)所有;
三、买受人***(身份证号:)应持本裁定书于30日内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