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执恢62号
申请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力。
被执行人河南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马力,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5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3年6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
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马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年郑民四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马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马力、***、***、***、***、***名下价值916.816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