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天执字第325-1号
申请执行人程孟春.
被执行人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力。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6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12300元,利息4334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292元,本案受理费6145元,执行费4775元,合计3858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1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