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执恢62号之六
申请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马力,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5月16日出生。
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汇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马力、***、***、***、***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一字第254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9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执行费7324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于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于2017年8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进行查询,除零星小额存款外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3、于2018年7月14日在限高系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于2018年7月1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于2018年9月10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除零星小额存款外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
6、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日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于2018年11月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和马力名下各一套房产;
7、于2018年11月6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除零星小额存款外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
8、于2018年11月14日经电话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截至2018年11月15日,申请人实现债权10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怠于收取劳动获得的收益和到期债权,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遆鹏
书记员荆宜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