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8501-1号
原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850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原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xxx号的房产一套(*房权证高开字第××号)并冻结被告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本院对原、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xxx号的房产的查封(*房权证高开字第××号)。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嫣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屈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