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8501号
原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号的房产一套(*房权证高开字第×××号)。
二、查封被告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屈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