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河南雅文生态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25执5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8630638B(1-1)。
法定代表人:张建良。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雅文生态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053358882Q(1-1)。
法定代表人:赵雅超。
住所:洛阳市***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雅文生态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225民初3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河南雅文生态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工程款915700元,于2018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下余欠款自2018年9月份起每月30日前各支付10万元,最后一批应付款项215700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付清;被告河南雅文生态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681.5元、欠款利息损失13318.5元,两项共计20000元,该款与第一批款项一并支付;如果被告河南雅文生态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向原告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按日万分之五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利息;案件受理费6681.5元,由被告河南雅文生态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19年3月7日、2019年3月29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5月31日、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14日,本院六次提起总对总查控,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5000元,被执行人分两次自动履行2257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6×××75的账户一处,2019年8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6×××28的账户一处,时间均为一年。本院2019年8月2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C×××××、豫C×××××号机动车两辆,且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两年。本院2019年8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洛阳归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阳摇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3、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9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19年9月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措施及案件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现实现债权275700元。
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思杰
审判员  郭国起
审判员  孙岩魁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司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