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2919号
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516元,减半收取6258元,保全费4920元,计11178元,由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永亮
书记员  温明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