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安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14564号 原告中安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非融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中安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辽***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融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涉嫌伪造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签订合同。本院认为,本案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签订合同,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安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20元,退还原告中安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 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