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03民初311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护某,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6599XD,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安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1734065G,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0-1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护某、中安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7.45元,减半收取210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庆达玛尼
审判员 邬 慧 彪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吕 佳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