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495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农民。 被告:***,男,1980年6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中安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1-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起诉被告***、中安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2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秦 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