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495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农民。
被告:***,男,1980年6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中安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1-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起诉被告***、中安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2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秦 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