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14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安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1734065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层-101-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4111192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安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0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38513.9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于2020年2月18日到被执行人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层-101-76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开门营业,并经管理处核实被执行人已搬离现场。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愉乐
审判员 陈 龙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