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亿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72403号
原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温泉东里13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振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平,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新兵,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公司)诉被告北京亿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被告亿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新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航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亿本公司退还原告质量保证金189519.5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亿本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东航公司和亿本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相关事宜。合同签订之后,项目己验收,防水工程保修款未付,目前,保修期己到期。
被告亿本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东航公司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方没有尽到维修保证义务。发生事故问题十三项,费用80余万元。对方不配合进行维修。另外,我方自行维修产生维修费28552元,应在质保金予以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
亿本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北京双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签订《某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涉诉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工程。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合同条款还包括:1.1.31缺陷责任期,指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缺陷修补所需时间。1.1.32保修期,指承包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32.2.5留结算价款5%保修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双方无异议情况下无息付清。35.3质量保证金,在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颁发及工程结算报告确认后,发包人将从结算尾款中扣留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扣除由于承包人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缺陷修复时,发包人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而垫付的保修款),质量保证金不计任何利息。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如果此时承包人尚有任何发包人已发现的需要保修的工作尚未完成,则发包人有权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前扣留与完成此类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质量保证金金额。36.2.1保修期按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颁布保修期规定执行,对未做规定的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为两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36.2.2如果保修期未满而缺陷责任期已满,不会解除承包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关保修责任。36.2.3保修期和缺陷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6.3.1保修费用。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过失如果属于因承包人材料及工程设备或施工技术等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导致,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在合同文件约定合理时间内自费进行修补,按照指令上明确期限完成修补工作,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指令后,应当在48小时内自费开始进行修补。36.3.2承包人未能在上述合理时间内进行缺陷修复,发包人可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费用发包人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承包人。36.4.2缺陷责任终止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最终价款结算申请单,并提供证明材料。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并办理最终价款结清手续。经核实,某建筑公司名称变更为东航公司。
涉诉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依约履行。2015年9月25日,亿本公司、东航公司,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共同签订《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亿本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付款确认单》,载明防水工程保修款189519.52元。经询,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工程竣工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防水工程质保期截止2020年9月25日。
本案中,亿本公司提供2016年至2021年期间《工作联系单》《严重漏水的紧急告知函》《二次严重漏水的紧急告知函》《关于督请及时完成质量维修的函》《关于两限房xx维修事项审批单》《会议纪要》及《签到表》《工作联系单事项审批表》《关于xx#楼地下室漏水及xx底商地面开裂事宜的函的回复》《签收单》和照片等证据,主张在质保期内通知东航公司就漏水质量问题维修,但东航公司未进行维修。亿本公司提供《限价房维修费用估算》《工程付款审批单》《索赔事项审批单》《补偿协议》《付款回单》《事项确认单》《维修事项审批单》《单位工程概预算表》《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两项房维修事项定价审批表》等证据,主张因东航公司未进行维修其支付费用及可能支付费用情况。东航公司提交多张《报修通知单》《工程维保跟踪单》,以主张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维修情况。
亿本公司提供《地下工程竣工验收表》《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主张双方约定地下工程防水等级为一级,质量保修包括防水、给排水管道等内容。
另,亿本公司申请就涉诉工程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国家标准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中国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开展鉴定。亿本公司随后向本院申请撤回鉴定。经本院询问,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本案中不再要求启动鉴定。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诉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工程2015年9月25日竣工,2020年9月25日期限届满。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东航公司有权在质保期结束之后诉请亿本公司退还质保金。
亿本公司辩称支付维修资金2.8万余元,并要求从质保金中予以抵扣。本院认为,质保金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对建设工程承担维修责任。如果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方造成缺陷应负责维修。如不维修,则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保金中扣除。实践中,工程产生质量缺陷原因相对复杂,发包方、承包方应协商确认存在的问题,如无法达成一致,在保修期内应共同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确定原因和责任。以厘清是否属于保修范围。因此,根据质保金的性质、作用和处理方式,发包人主张抵扣应满足一定条件,比如质量问题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或保修期之内,质量问题属于承包方施工范围且属于质保范围,发包方就质量问题以及需要维修的要求已明确通知承包方,但后者怠于维修。从亿本公司提交证据来看,所涉及费用预算和支付多产生于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之后;很多质量问题明显不属于防水工程范围;涉及质量问题未与东航公司沟通确认,而是单方做出认定;对于需要维修情况未向东航公司明确发出通知,且存在东航公司怠于维修事实。综上,亿本公司虽提交证据,但证据多为单方制作,证明力不强,且证据彼此之间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对于所证明事实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故本院对亿本公司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亿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质量保证金189519.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2元,由被告北京亿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云凝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