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4829号
原告: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区宏力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飞,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鹏飞,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岚,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倪世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琪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