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92331号
原告: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区宏力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亮。
被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辉。
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
原告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本案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并明确告知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原告签收后,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经询,其表示将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的,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建斌
二〇二二年 四 月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赵欣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