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54762

原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鹏飞,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35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姬鹏飞,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无需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 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61日入职原告,担任测量员一职,2016122日,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181030日,合同到期后,被告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181121日,被告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 000元。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出与我续签劳动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劳动关系情况

1、入职时间:201261日。

2、劳动合同期限:双方于2016122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于农工商XX总公司职工大学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完成自身工作内容且交接完毕工作完成时终止。

3、月工资标准:6000元。

4、劳动关系终止时间:20181030日。

二、劳动关系解除

法定终止情况:20181030日,被告出具合同终止通知,载:“因农工商XX总公司职工大学改扩建项目已竣工验收,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终止日期:20181030日。”

三、劳动仲裁情况

被告于20181121日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201931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9]06921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于201261日至201810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 000元;三、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201261日至201810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 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慧

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谢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