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54762号
原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鹏飞,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姬鹏飞,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无需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 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6月1日入职原告,担任测量员一职,2016年1月22日,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30日,合同到期后,被告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1日,被告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 000元。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出与我续签劳动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劳动关系情况
1、入职时间:2012年6月1日。
2、劳动合同期限:双方于2016年1月22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于农工商XX总公司职工大学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完成自身工作内容且交接完毕工作完成时终止。
3、月工资标准:6000元。
4、劳动关系终止时间:2018年10月30日。
二、劳动关系解除
法定终止情况:2018年10月30日,被告出具合同终止通知,载:“因农工商XX总公司职工大学改扩建项目已竣工验收,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终止日期:2018年10月30日。”
三、劳动仲裁情况
被告于2018年11月21日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3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06921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于2012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 000元;三、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2012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 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慧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谢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