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渠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中渠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新裕泰华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和商初字第0056号
原告上海中渠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958号11幢115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新裕泰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新裕泰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渠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渠公司)与被告*苏新裕泰华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裕泰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渠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渠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中渠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渊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