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925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塔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县城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73,865.64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58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2021)新2324执保1208号案件中对被保全人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因被保全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在(2021)新2324执保1208号案件中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在373,865.64元额度内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保全人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2021)新2324执保1208号案件中名下银行存款373,865.6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继续冻结被保全人***、***在(2021)新2324执保1208号案件中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373,865.6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