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民初851号 原告: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塔西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室文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县城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妹妹),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计1,727元,由原告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