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执2458号 申请人: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168457370E。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西段;电话:150××******。 法定代表人代江山。 被执行人:***,男,1981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申请人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324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垫付款318876元及利息,诉讼费2798元,本案执行费468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2、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 3、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人(通话录音在移动执行APP中),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者其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情况,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者其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书面释名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者其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传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