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张加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0122号 原告: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城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经理。 被告:张加付,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被告张加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兰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西 热 尼 阿  依 · 依 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曼孜热·阿布里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