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威特变压器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81执保586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徐九君、徐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567890.12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书记员  高继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