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4月1日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11月4日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7月2日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11月12日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4月7日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青州飞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驻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驻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州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驻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州飞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驻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飞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州飞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05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