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05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5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44886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青州市东坝镇东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937534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驻山东省青州市***南石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14126。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执行人:山东云门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驻山东省青州市青州南路东一街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7682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青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572618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女,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山东威特变压器厂、山东云门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东风大街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154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涉及提取款项至本院的,本院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同本裁定第一项,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龙
书 记 员 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