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威特变压器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05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5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44886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驻青州市***南石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14126。 被执行人: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驻青州市东坝镇东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9375342M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572618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7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威特变压器厂、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2)鲁0705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154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涉及提取款项至本院的,本院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同本裁定第一项,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