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36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9369025G,住所地青州市花都大道208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孙淑娟,女,1950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8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56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5726180D,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14126,住所地青州市***南石塔村。 被执行人:青州市振兴化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9756H,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州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73189511M,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东阳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振兴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0732509C,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东阳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淑娟、***、**、**、***、***、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威特变压器厂、青州市振兴化工厂、青州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属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81执36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