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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黄楼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1658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黄楼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312973469F,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凤凰山路与**路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杨堃,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9375342M。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东坝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14126。住所地青州市***南石塔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云门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76820B。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南路东一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5726180D。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黄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山东威特变压器厂、山东云门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74893.7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本院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该案终结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781执16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