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17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9369025G,住所地青州市花都大道208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8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56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孙淑娟,女,1950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5726180D,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14126,住所地青州市***南石塔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振兴化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9756H,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73189511M,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东阳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振兴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0732509C,住所地,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东阳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淑娟、**、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威特变压器厂、青州市振兴化工厂、青州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本院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该案终结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781执17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