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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2951号之三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对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威特变压器厂、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0781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781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二页第八行判决第一项中的“年利率4.35‰”补正为“年利率4.35%”。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