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信阳康通华晨汽贸有限公司、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申4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信阳康通华晨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老312国道银钱加油站向东8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659937645。
法定代表人:余良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军,河南良承(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南湖路红星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11272109U。
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曙光,河南省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河南省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信阳康通华晨汽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树利
审 判 员 朱永超
审 判 员 王道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 天
书 记 员 颜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