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信阳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申28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信阳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息县城关镇东商贸街南段8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6987434895。
法定代表人:姜玉潮,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浩,河南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柴旺,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系***之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柴磊,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系***之子。
***、柴旺、柴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阳,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信阳市浉河区南湖路红星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11272109U。
法定代表人:王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女、汉、1972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罗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柴耀,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再审申请人信阳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柴旺、柴磊、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柴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9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信阳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朱长华
审 判 员  刘应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光杰
书 记 员  颜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