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137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海强,河南平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德合,河南平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南湖路红星村部。
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女,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罗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南岸。
法定代表人:王丽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涛,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张 勇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雷 建
书 记 员  汪双双